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
鲁发改审批[2011] 1437号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鲁有关单位,各大企业: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已经省发展改革委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省发展改革委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工作,规范行政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根据中纪委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意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实行接办分离的行政审批制度,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负责统一受理,并统一向项目申请人发送办理结果。
第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坚持科学、规范、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行政,强化监督,为部门、单位和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审批比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省级政府预算内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二)省专项建设基金直接投资或以资本金注入或提供担保的建设项目。
(三)使用银行政策性贷款及国外贷款的建设项目。
(四)省直机关和省属事业单位使用自筹资金的建设项目。
(五)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审批类建设项目。
第五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审批类建设项目,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
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3份):
(一)按照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建设项目审批的正式文件。
(二)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依据鲁环发[2010] 42号)。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七)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八)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申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各一式3份):
(一)按项目隶属关系,由省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关于申请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审批的正式文件。
(二)根据项目建设规模与内容,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概算。
(三)业经省发展改革委批复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需审批实施方案的建设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条 使用国家直接投资或资本金注入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审核并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国家资金补助或贴息的建设项目按图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31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请利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的建设项目,按图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第28号令和山东省发展改革委 (鲁发改外资[2010] 1103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6年第 43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申报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按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1 年第 11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其他需省发展改革委转报国家审批的投资项目,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核准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九条 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包括:
(一)企业不使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
(二)外商投资项目。
(三)境外投资项目。
第十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企业投资的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鲁政办发[2007] 59 号文件中规定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含初步设计概算核准)。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3亿美无以下、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总投资5OOO万美元以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包括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资合伙企业投资、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含通过境外上市而转制的外商投资企业)增资及再投资项目和其他外商投资项目等。《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除外。
(三)中方投资额 3亿美无以下的资源开发类、中方投资额 1 亿美元以下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 (特殊项目除外), 包括境内各类法人及其通过在境外控股的企业或机构在境外进行的新建、购并、参股、增资、再投资等。
(四)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核准类项目。
第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核准类企业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各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依据鲁环发[2010] 42号)。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七)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八)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
(九)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外商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各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
(三)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规范性土地证明、文件。
(四)环境保护部门出具的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审批文件(依据鲁环发[2010] 42号)。
(五)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提交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提供建设项目招标方案。
(七)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 (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八)合作各方签署的投资意向书或增资、并购项目的公司董事会决议。
(九)合作各方的资信证明和营业执照证明。
(十)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
(十一)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境外投资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各一式3份):
(一)项目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核准的请示文件。
(二)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非资源开发类境外投资项目,需按照国家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上述限额以下的,由申请单位填写项目申请报告表。
(三)公司董事会决议或相关出资决议。
(四)证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资产、经营和资信情况的文件。
(五)银行出具的融资意向书。
(六)投标、购并或合资合作项目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或框架协议等文件。
(七)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
(八)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 省属企业需省发展改革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正式申请文件和项目申请报告以及本规定所列的其他文件。
第十五条 需省发展改革委初审并转报囝家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具体要求按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备案类建设项目的受理
第十六条 企业投资山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外的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备案按属地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中央驻鲁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建设项目。
(二)按有关规定应受理的其他备案类项目。
第十八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备案类建设项目,项目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由企业直接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交《登记备案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总投资在1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需按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其中,总投资在1亿元及以上的,由具有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由具有丙级或以上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提交项目简介。
(四)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和相应专业机构编制的节能评估报告书或节能评估报告表;节能登记表(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2010年第6号令)。
(五)市、县所属项目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发展改革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供初审意见。
(六)按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五章 受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第十九条 项目申请人提交的项目申请文件,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统一签收登记,出具签收单。行政审批管理处对项目申请文件应认真审查,必要时可征求有关业务处室的意见,认真研究后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书。
(二)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待有关材料补正后再予受理。
(三)对不符合受理规定的建设项目,应当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条 对正式受理的审批类和核准类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2 01 0年第230号令承诺时限,向项目申请人出具批准、核准文件和决定书,或向项目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核准的决定书。
对正式受理的备案类建设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在3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人出具备案证明和决定书,或不予备案的决定书。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在上述规定时限内做出决定的,经分管主任批准,可以延长1 0个工作日,并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但需要进行听证、专家评审、委托评估、节能评估、行业咨询以及需报省政府研究审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做出的关于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事项的决定,由行政审批管理处在主办处室出具办结文件后1 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申请人颁发、送达。
第二十二条 正式批准、核准和备案的建设项目,由省发展改革委行政审批管理处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统一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工作人员实行挂牌上岗制度,自觉接受部门、单位和企业的监督和评议。
第二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工作人员在受理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事项过程中,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行政审批、许可过错发生的,按照《山东省行政许可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2007年第1 9 5号令)的规定依法追究有关人
员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7年10月24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发布的鲁发改审批[2007]1156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