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建技术中心 最高拟资助5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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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企业建技术中心 最高拟资助500万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或者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将可以获得政府最高500万元的资助。昨日,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东莞市产业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重点资助三大产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
    
       《办法》总共七章、二十四大条,对专项资金资助的范围和条件、资助方式和标准、申报和审批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专项资金主要针对传统优势产业、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建设给予资助,重点支持项目购置、改造设备及利用先进技术和工艺等关键环节。具体资助范围包括: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以及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两大类。
    
       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包括扩大产能、增加品种、提高质量、改进工艺、实现工业化与信息化融合的项目;应用先进适用技术和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先进装备及其关键零部件、配套系统的研发和产业化项目等六大项。
    
       同时,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应同时符合相应的条件,申报单位必须已在本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成立时间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上年度销售收入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0万元)等五项内容。
    
       特别注意的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单位,除须符合以上规定外,另须同时符合以企业技术中心正常运作一年以上等六项条件。
    
       资助方式分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两种
    
       《办法》第八条规定,专项资金对市级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的资助方式分贷款贴息和以奖代补两种。
    
       贷款贴息是指对在建且已取得银行贷款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贷款利息补贴。贴息额度按照不高于当年贷款利息实际发生额的80%确定,贴息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单个项目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以奖代补是指对已完工的并经市经信局组织完工评价,技术水平较高、实施成效明显、在同行业领域中具有较强的带动或示范作用的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项目,以事后奖励的形式给予资助。单个项目奖励额度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经费的25%,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时,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按企业技术中心实际投入经费的25%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分别不超过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实际投入经费的核算范围参照第八条关于技术创新项目实际投入经费核算的规定执行。
    
       对申请项目认定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
    
       《办法》在申请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申报和审批方面规定,市经信局根据年度产业转型升级重点,制定和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申报通知有关要求编制申报资料,经镇街(园区)经信部门初审后提交市经信局。
    
       申报资料需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资金申请表及资金申请报告;技术改造项目应提供与项目建设内容范围相对应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开展相关产业化项目的生产许可、经营资格;技术创新项目应提供与项目直接相关的产品或技术的研发成果证明材料;技术中心应提供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证明材料,如技术中心高级专家和外部专家、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列表、发明专利、参与制定的标准、国家认证实验室、驰名着名商标、名牌产品、科技奖励等方面的内容等。
    
       《办法》第十三条指出,对申请技术改造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采用竞争性分配方式,市经信局牵头组织开展评审工作,须经过要件审核、专家审核和市经信局对拟定资助(认定)计划后,通过市级媒体向社会公示等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