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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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2.1.1工作目标
     全面实施中小企业成长工程,促进中小企业转变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推进节能减排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和应用,引导中小企业走“专、精、特、新”之路;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支持中小企业参加中国国际中小企业博览会(以下简称中博会),增强中小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2.1.2 支持重点
     重点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鼓励类项目(以下简称鼓励类项目)和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
     2.1.2.1 鼓励类项目主要支持以下4个方面:
     (1)新产品、新技术产业化和生产服务项目。重点是生产节能减排装备、安全生产设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通过技术改造,在节能减排、安全生产方面有显著进步的项目。
     (2)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改造项目。重点是为重大技术装备提供配套产品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和工艺专业化改造项目。
     (3)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重点是客户关系管理(CRM)、企业资源管理(ERP)等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的改造项目。重点是劳动密集型企业改造项目、农副产品加工项目、服务型企业改造项目。
     2.1.2.2 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类项目支持2个方面:
     (1)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对积极开展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机构和以较低费率收取担保费用的业务进行补助。
     (2)中博会补助项目。对参加中博会的我国境内(除港、澳、台地区外)中小企业进行补助。
     2.1.3 申报条件
     企业和担保机构必须符合《管理办法》第九条要求,除参加中博会的企业外,其它申报单位必需依法设立两年以上。
     2.1.3.1 鼓励类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企业2006年末从业人员数低于2000人、产品销售收入低于3亿元、资产合计低于4亿元。
     (2)项目内容要求
     申报新产品、新技术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与项目相关的有效期内的专利证书,或有效期内的国家重点新产品证书,或2005年以来获得的省部级新产品鉴定证书,或2006年以来购买先进适用技术证明等。
     申报与大型企业协作配套和专业化改造项目的企业,协作配套产品销售收入应超过其销售收入的50%。
     申报中小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的企业,要有明确的建设目标和完整的建设方案,且项目建设任务已完成50%以上(按投资额计算)。
     申报增加就业岗位项目的企业,新增就业人数应超过企业职工总数的15%。
     (3)项目必须经投资主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产品生产手续齐全。
     (4)项目为2008年底前建成且建设期不超过2年的在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建设期以政府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文件中的时间为准,若核准或备案文件中未注明建设期,项目建设起始日期为核准或备案时间。
     (5)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2000万元;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得超过3000万元。
     2.1.3.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两年以上。
     (2)2006年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贷款担保业务额占其业务总额的60%以上。
     (3)2006年贷款担保资金总额达注册资本的3倍以上,且代偿损失率低于2%。
     (4)按规定提取、管理和使用各项准备金。
     (5)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6)上一年度已获得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并符合上述条件的项目本年度可以继续申报。
     2.1.3.3 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参加2007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
     2.1.4 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
     2.1.4.1 鼓励类项目
     除信息化改造项目外,申请无偿资助的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6%和已投入自有资金总额。申请贷款贴息的项目,项目的贴息期限不超过两年,最高贴息额不超过200万元。
     申请企业信息化改造项目(包括无偿资助和贷款贴息),资助额一般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额的20%。
     2.1.4.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服务补助项目
     每个项目的资助额不超过2006年单笔在300万元以下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1%与单笔在300万元(不含300万元)至800万元贷款担保业务总额的0.5%之和;上述业务中,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30%的业务,再给予不高于相关担保业务额0.5%资助。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收到的补助资金,用于弥补代偿损失。